正当防卫,是故意伤害案件中珍贵的出罪理由。但实践中,它与互殴在外观上高度相似,认定起来并不容易。
这种难,并不主要来自法律规定不清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区分防卫与相互斗殴,应当结合案发起因、冲突升级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准备或者使用凶器、是否使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等客观情节,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标准本身并不含糊,真正难的是:防卫意图和斗殴意图都存在于人的主观世界,最终只能通过外在行为反推。而现实中的打架,又很少像法律案例中那样泾渭分明。
更多时候,是双方先发生争吵、推搡,一方先打了一拳,另一方马上还手,此后双方不断靠近、互相攻击,十几秒内局面数次变化。这个过程中,既可能存在支持正当防卫的事实,也可能存在支持互殴的事实。
对方先动手,是判断正当防卫的重要事实,但不能单独决定后续行为的性质。
如果对方先动手后,当事人一直后退、躲避,对方仍然追赶、持续攻击,此时实施反击,防卫的事实基础比较清楚。但实践中更多见的,并不是这种边界很清晰的情况,而是对方先动手,当事人立即还击,双方在很短时间内连续出手,最后反而是先动手的一方被打成轻伤。
这类案件最难的地方就在这里。一方面,对方先实施了不法侵害;另一方面,当事人的反击又造成了更重的伤害结果。此时,“对方先动手”与“当事人把人打伤”这两个事实会同时进入办案机关的评价,案件很容易在正当防卫与互殴之间发生争议。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专门要求防止“谁死伤谁有理”,并强调不能用事后冷静、精确的标准要求防卫人。这些规定本身,也回应了司法实践中容易过分看重伤害结果、以事后视角苛求防卫人的问题。
实务中正当防卫难认定,笔者总结有四个原因:
1、伤害结果的锚定效应
一旦一方骨折、轻伤甚至重伤,伤害结果会非常醒目。谁伤得更重,容易反过来影响办案人员对“谁是侵害人、谁是防卫人”的认识。也就是说,案件可能先被理解成“谁把谁打伤了”,而不是先问“谁先实施并持续不法侵害”。
2、认定互殴,往往比认定正当防卫更符合既有的办案路径
双方都动手、一方构成轻伤,按“互殴—故意伤害”处理,是一种非常熟悉的评价方式。认定正当防卫,则需要更细致地区分谁在侵害、谁在制止侵害,还要说明为什么造成较重伤害仍属于防卫。案件越处于灰色地带,后者需要承担的判断和说理越多。
3、真实的防卫很少像教科书里的“标准防卫”
现实中被突然打的人,往往会马上还手,甚至连续还击。愤怒、恐惧、制止侵害和反击混在一起,不会严格呈现为“后退—躲避—最低限度反击”这种清晰结构。事后再看监控,很容易把这种连续反击理解成“双方都在主动攻击”。
4、伤者一方的投诉、信访等外部压力,可能使办案人员在灰色案件中更趋谨慎
这一点很难量化,也不能简单理解为办案人员“怕对方闹”。但当一方已经构成轻伤甚至重伤,如果最终认定另一方属于正当防卫,就意味着受伤更重的一方虽然存在实际伤害结果,在刑法评价上却仍然可能是不法侵害人。
这种结论需要办案机关作出更充分的事实认定和说理,也可能面临伤者一方更强烈的质疑、投诉甚至信访。《正当防卫指导意见》专门提出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至少说明这种现实因素,并不是正当防卫制度适用中可以忽略的问题。
被打后还手却被认定为互殴,争取正当防卫的核心,就在于如何让一个已经被认定为“互殴”的案件,重新进入正当防卫的审查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