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组织他人打牌赌博,有的案件被认定为聚众赌博,按照赌博罪处理;有的却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两类行为表面上都可能表现为提供场地、招揽人员、准备赌具、从中获利,但法定刑存在明显差距:赌博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开设赌场罪一般情形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

因此,如何区分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罪,往往成为案件定性的争议焦点。

2026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八批,专门就开设赌场罪与聚众型赌博罪的区分作出答疑。答疑意见提出,开设赌场通常具有开放性、经营性和持续性,可以重点从这三个方面加以区分,同时结合组织强度、控制程度、赌博场所和赌博规模等情节综合判断。答疑还特别强调,应当严格区分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与群众娱乐活动。

对辩护而言,这则答疑最重要的价值,是为开设赌场类案件的定性提供了较为明确的审查路径。抽水、多次组局、提供场所等事实,都不能脱离赌博活动的整体组织方式单独评价。下面分别从开放性、经营性和持续性展开。

一、开放性:参与者能否自由加入

法答网将开放性列为区分二者的第一个重要因素。聚众赌博通常针对特定人员进行召集,参加者往往与组织者或者其他参赌人员存在一定关系,每次赌局仍需有人联系、邀请和组织。开设赌场则通常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参赌人员可以自由加入,也可能不断进入、退出和更换。

但开放性不能简单理解为:有陌生人参加,就是开设赌场;参加者都是熟人,就是聚众赌博。

从辩护角度看,关键不是参赌人员中是否出现过陌生人,而是在案证据能否证明赌博活动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开放。如果参赌人员主要来自相对固定的熟人圈,加入赌局需要组织者逐一联系或者经特定人员介绍,人员范围相对稳定,也不存在持续招揽不特定人员的情形,就不能仅凭个别陌生人参与,认定赌博活动具有开放性。

对此,应当重点审查参赌人员是否相对固定、加入赌局是否需要特定邀请,以及微信群究竟用于熟人之间联络,还是用于持续招揽不特定人员。相关证据不足的,不宜认定赌博活动具有开放性。

二、经营性:有没有形成稳定的组织和获利模式

判断赌博活动是否具有经营性,不能只看是否存在抽水或者收费,还要审查行为人是否围绕赌博活动形成了相对稳定、可以反复运行的组织和获利模式。具体可以结合赌博地点和时间是否统一安排、赌博方式和规则是否固定、是否提供赌具、筹码或者资金、是否存在相对稳定的人员分工,以及是否按照固定方式抽成获利等事实综合判断。

聚众赌博本身也可能存在抽头获利。司法解释将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达到一定数额,列为认定聚众赌博的情形之一。因此,存在抽水或者从个别赌局中获利,并不能据此认定赌博活动具有经营性。关键要看这种获利只是发生在个别赌局中,还是已经形成相对固定的组织、收费和获利方式。

如果在案证据只能证明行为人提供过场所、组织过赌局或者存在抽水,却不能进一步证明相对稳定的人员分工、运行规则和获利机制,就不宜仅凭这些事实认定赌博活动具有经营性。

三、持续性:赌博活动是否持续运行

判断赌博活动是否具有持续性,也不能只看组织次数或者前后时间跨度。

开设赌场通常表现为赌博活动在一定期间内持续或者反复运行。场所虽然可能发生变化,但参赌渠道、组织人员、运行方式和获利模式具有相对稳定性。

聚众赌博同样可能多次发生。因此,多次组局本身并不能当然证明赌博活动具有开设赌场所体现的持续性。

从辩护角度看,应当重点审查各次赌局之间是否存在稳定、连续的组织关系:参与人员和组织分工是否相对固定,是否长期保留场所、赌具或者工作人员,是否按照固定时间反复组织,以及一场赌局结束后,原有的组织和运行体系是否仍然存在。

如果每次都是临时联系,参与人员、赌博地点和组织方式并不稳定,赌局结束后即告解散,各次活动之间相对独立,则更符合聚众赌博临时聚集、按场次组织的特征。

如果在案证据只能证明行为人曾多次组织赌博,却不能进一步证明各次赌博活动共同构成一个持续运行的整体,就不能仅凭组织次数较多或者前后跨度较长,认定其具有明显的持续性。

开放性、经营性和持续性,是区分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罪的三个重要方面,但并不是三项必须同时满足的法定条件,也不能按照符合其中几项机械定性。具体案件还应结合组织强度、控制程度、赌博场所和赌博规模等因素,判断相关活动是否在整体上已经形成相对稳定的赌场经营模式,还是仍然表现为围绕特定人员、相对独立地组织赌局。

对辩护而言,最终仍要回到在案证据。参赌人员是否相对固定、加入赌局是否需要特定邀请,赌博规则、场所和资金结算由谁控制,获利方式是否稳定,各次赌局之间是否存在连续的组织关系,以及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和行为人供述能否相互印证,都会直接影响案件定性。

如果在案证据只能证明行为人提供过场所、存在抽水、多次组局或者参赌人数较多,却不能进一步证明赌博活动已经形成相对稳定的经营模式,就不能仅凭这些事实直接认定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的,应当审查相关行为是否应当按照聚众赌博处理;对于在棋牌室、家中等赌场以外的场所进行的活动,如果仅有少量财物输赢,或者只收取少量场所费、服务费,还应进一步判断其是否已经达到赌博犯罪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