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护的是债权,不是实现债权的任意手段。近日,深圳警方打掉一个涉嫌“软暴力催收”的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29名。据央视报道,该团伙以商务咨询公司为掩护,通过高频拨打电话、群发短信、组织群呼等方式,对欠款人及其家人、亲友、同事进行滋扰、威胁、恐吓、辱骂,每月平均发送催收短信约60万条。
媒体关注的,正是这种“软暴力”催收手段。
债权是真的,为什么催债还会犯罪?
即使债权真实、合法,如果催收方长期以电话、短信轰炸等方式,对债务人及其家人、亲友、同事实施滋扰、威胁、恐吓、辱骂,达到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若催收过程中还非法获取、提供债务人及其联系人个人信息,并达到入罪标准,还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换言之,债权真实只说明有权要求还款,不等于软暴力催收当然合法。
“软暴力”本身不是罪名。根据2019年《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滋扰、纠缠、哄闹、威胁恐吓等行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并形成心理强制,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可以认定为“软暴力”;符合寻衅滋事等犯罪构成的,再按具体罪名处理。
真实债务的存在,也会影响是否入罪。两高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因债务等纠纷实施辱骂、恐吓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2019年《软暴力意见》进一步规定,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合法债务等民间矛盾,雇佣、指使他人实施相关软暴力,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但这不能简单理解为:只要债权是真的,怎么催都不会构成犯罪。个人追讨自己或近亲属的一笔欠款,与催收公司把软暴力当作经营手段,长期、批量地对大量债务人及其亲友实施电话轰炸、滋扰、恐吓,二者的法律评价显然不同。后者的审查重点,不再只是某一笔债务纠纷,还包括催收行为的组织方式、实施次数、对象范围,以及对他人正常生活和社会秩序的影响。
这也是深圳这起案件值得关注的原因。公开报道披露的重点,不是某个催收员偶尔言语过激,而是一家公司长期组织人员,以群呼、批量短信等方式,对债务人及大量无关第三人实施催收。如果查明相关行为达到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等标准,即便部分债权真实,也不能当然排除刑事责任。
此外,还有一个容易混淆的罪名是催收非法债务罪。该罪针对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如果催收的是合法债务,自然不构成此罪,但不等于不构成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其他犯罪。
因此,债权是真的,和催债会不会犯罪,并不矛盾。债权人能否要求还款,要看债权关系;催收人员能否采取某种手段,则需单独审查手段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