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公司被查后,公安机关通常会同时提取公司后台数据、催收记录、通话录音、工作群聊天、培训材料、工资提成记录,并对老板、主管、组长和普通员工集中调查。
对普通员工来说,真正重要的不是公司一共催收了多少笔,而是:其中哪些犯罪事实能够归到自己名下。
公司化催收靠多人分工完成。主管分配案件,催收员打电话、发短信,数据人员提供联系人信息,质检人员检查话术,组长负责考核。只要员工明知公司在违法催收,仍按照分工参与,就可能成立共同犯罪。此时,犯罪事实不限于员工亲手拨打的电话——同组三人分工,甲联系债务人,乙联系家属,丙发短信,明知并共同执行同一催收方案,他人的行为也可能作为共同犯罪评价。后台人员同样如此:明知信息用于违法催收仍提供通讯录、亲友电话,或按公司标准要求催收员增加骚扰频率、使用威胁话术,即使不直接打电话,也可能因分工配合承担刑事责任。
但共同犯罪不能脱离员工实际参与的业务无限扩大,这正是这类案件归责的核心。
一家催收公司通常同时有多个项目、多个小组,彼此业务独立。甲只负责A项目,不接触B项目,也不知道B组采取什么催收方式,仅凭甲和B组员工在同一家公司上班、接受同一主管管理,不能当然把B组的全部案件归给甲。这里的关键不是员工是否知道公司“催得比较狠”,而是是否有证据证明他知晓、参与或配合其他团队的具体违法催收。如果不同团队独立运营,员工只接触自己负责的案件,就不能仅凭“同一家公司”“统一管理”“领取工资或提成”,把其他团队的犯罪事实也算到他头上。
时间范围同样要严格划分。员工3月入职,公司1月至2月已经完成的违法催收,不能仅因其后来加入公司就计入其犯罪事实;员工离职后,公司继续实施的犯罪,要有证据证明其仍参与、指挥或提供帮助,才能继续归责。入职前的事实与他无关,离职后的事实原则上也与他无关。
因此,这类案件需要具体核对员工的入职和离职时间、所在项目和小组、本人催收名单、使用账号、通话和短信记录、培训内容、工作群指令、工资和提成记录。这些材料决定员工知道公司在做什么、本人做了什么,以及他和其他员工之间有没有共同故意和分工配合。
电子数据尤其不能只看公司后台的汇总数字。一个账号登记在某员工名下,要继续查是谁实际使用;一批短信显示由某账号发出,要查是人工操作还是系统自动群发;工作群里出现违法催收指令,还要查员工是否在群、是否收到指令、是否实际执行。实务中的电子证据审查,通常关注账号与人员对应、设备使用、任务派发、培训话术、资金结算等。公司后台有多少催收记录是一回事,能证明某个员工参与多少,是另一回事。
职位也会影响归责范围。老板决定违法催收模式,主管组织、分配业务,组长指挥催收员实施,和普通员工执行具体任务,承担的责任不同。刑法对主犯、从犯以及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责任范围,本身就有不同规定。但职位名称不是决定标准,实际权限、参与程度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才是关键。
所以,催收公司案件不能只拿公司的总催收量、总被害人数,再按照员工在职时间或者提成比例简单分摊。
普通员工承担多少犯罪事实,要看他知道哪些违法催收安排、参加哪些项目、实施哪些行为,以及其他人的犯罪是否属于双方共同实施的部分。公司有多少犯罪事实是一回事,依法能够归到某个员工名下多少,是另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