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在刑事辩护中的意义,不需过多渲染。证据,是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基础。如果据以定案的证据本身是非法取得的,整个案子就站不住——非法证据一旦被采信,无罪可能被认定为有罪,罪轻可能被认定为罪重,本可以不捕不诉的案件可能被批捕起诉。对当事人而言,排非不是在争取“程序上的好处”,而是在争取一个最基本的公平: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用来定他的罪。
2026年5月,最高检相继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下称《逮捕标准》)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质效标准(试行)》(下称《起诉标准》)。两份文件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在捕诉案件质效评价中的具体要求,以及应当排除而未排除的评价后果,经案件质量评查程序认定后纳入对检察官的考核(《逮捕标准》第三十六条、《起诉标准》第三十八条)。
一、应当排除什么,不排除会怎样
必须排除的证据,首先是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以暴力、威胁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同样必须排除。不能排除采用上述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也不能作为逮捕和起诉的依据(《逮捕标准》第十四条第一项、《起诉标准》第十二条)。其次,物证和书证的收集如果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公安机关不能补正也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也应当排除(《逮捕标准》第十四条第二项)。
除了排除非法证据本身,检察院的监督有两种启动路径。一是依职权——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非法取证线索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提出监督意见。二是依申请——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报案、控告、举报并提交相关线索的,检察院应当受理审查。两种路径并行,不因诉讼阶段不同而有所区别(《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二条)。
应当排除而未排除,并将该证据作为审查逮捕依据予以逮捕,尚未造成错捕的,属于办案质效不高(《逮捕标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审查起诉阶段,应当排除而未排除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属于办案质效不高(《起诉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二项);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不合格起诉案件(《起诉标准》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审查逮捕阶段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适用兜底条款认定为不合格案件(《逮捕标准》第二十四条)。
二、排非时机的选择
排非可以发生在多个诉讼阶段,但时机不同,效果差别很大。通常情况下,应尽早提出,原因有两个。
第一,越早排非,阻断效果越强。在逮捕阶段排掉,非法证据就不能作为逮捕依据——人可能不用继续关。在起诉阶段排掉,非法证据就不能作为起诉依据——案子可能不起诉。到了审判阶段再排,案件已走过逮捕和起诉,人可能已经关了很长时间,非法证据的影响已经落地。
第二,越晚排非,难度越大。一份非法证据每经过一道程序,就多一层惯性——后面的承办人要推翻此前几个阶段都已认可的既定事实,阻力远大于早期。同时,非法取证线索的调查窗口是有限的:讯问录音录像可能因未完整保存或已被覆盖而无法调取,在场人员的记忆随时间推移而模糊,刑讯造成的伤情可能已经愈合。
但这不意味着任何案件都要在逮捕阶段立即申请排非。申请一旦提交,相关线索和辩护方向即进入办案机关视野。线索尚不清晰、论证不够充分的,第一次申请未获支持后,再次申请通常需要补充更具体的线索或材料。案件有无罪辩护空间的,过早提交也可能提前暴露辩护方向。当事人不愿配合、案件走向尚不明朗等情形,也需要综合评估。排非的时机,既要看法律规定的窗口,也要看个案的具体条件。
三、检察官为什么有动力排非
答案在他的角色定位。侦查人员的职责重心是查明事实、收集证据。检察官的职责则是对侦查结果进行独立审查——逮捕和起诉不是对侦查结论的确认,而是对证据合法性、案件是否达到法定标准的独立判断。一份非法证据通过了他的审查,后续出了问题,责任由他承担。
这个角色定位决定了排非对检察官来说不是额外负担,而是职责所在。两份新规将这一逻辑写入了考核——应当排而不排,轻则办案质效不高,重则不合格案件。
但制度动力能否转化为实践,还取决于一个关键变量——律师提交的排非申请是否具备具体线索和充分论证。仅有概括性主张的申请,检察官难以据此启动调查;附有具体线索、论证充分的申请,则为检察官审查证据合法性提供了明确的切入点。
四、律师如何操作
第一,在会见时主动了解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当当事人提到被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情况时,追问具体的时间、地点、方式、办案人员特征、有无伤痕、有无在场证人。细节越具体,排非申请越有说服力。
第二,将非法取证线索整理成书面排非申请,提交检察院。申请中写明非法取证的具体情形、所违反的法律规定,并援引两份新规中的相关条文。
第三,逮捕阶段和起诉阶段的排非策略各有侧重。逮捕阶段的核心目标是阻止非法证据成为逮捕依据——排非之后,剩余证据是否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直接决定逮捕的事实证据条件是否还站得住。优势在于检察官首次接触证据、尚未形成固定判断,局限在于律师不能阅卷、线索来源依赖会见。起诉阶段的核心目标是动摇案件证据基础,优势在于律师已阅卷、论证可以更充分,局限在于非法证据可能已经过逮捕阶段的采信,推翻的阻力更大。两个阶段的目标一致:在非法证据落地之前,阻断它的去路。
两份新规没有创造新的排非规则,而是进一步明确了排非在捕诉办案质效评价中的具体要求。理解这一点,律师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两个节点的排非工作,才能做得更扎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