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诉案件,一审终结前,通常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侦查终结,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由此开始。
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对是否起诉、以何罪名起诉、量刑建议多少、是否继续羁押、是否排除非法证据,享有决定权。这五项,每一项都可能改变案件走向,调整当事人的处境。律师在这一阶段享有阅卷权,能够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围绕这五项逐一展开辩护工作,实质参与检察院的决策过程。案件的转机,即在于此。
一、非法证据排除:撬动全案的支点
非法证据排除之所以应当优先处理,在于它可能直接影响后面四项。一份关键口供被排除后,指控体系可能随之松动——不起诉的空间出现,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减少,罪名变更的论证基础放大,量刑意见的争取空间增加。
律师发现非法取证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会见时直接向当事人核实,当事人陈述遭受威胁、引诱、欺骗或疲劳审讯等情形的,律师据此锁定线索;二是通过阅卷发现疑点,例如讯问时间反常、地点不合规、笔录内容高度雷同等。发现线索后,律师就已发现的疑点向检察院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逐段比对笔录内容是否一致,同时审查讯问时间、地点是否合规,辨别供述、证人证言是否属于以非法方法取得,物证、书证收集程序是否严重违法。核查结果形成书面排非申请,附具体线索和理由,提交检察院。
家属在排非环节能做的有限,但并非无用:根据案件情况,向律师提供当事人被抓前的通话记录、微信记录等,协助还原到案时间线;妥善保管当事人的就医记录、体检报告等客观文件;当事人从看守所寄出的信件中如提及讯问过程存在程序问题,家属留存并转交律师。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自由状态的转机
逮捕之后,羁押状态并非一成不变。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以重新评估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
申请要有效,最好提出逮捕后发生的变化。退赃退赔、被害方谅解、身体状况变化、案件性质出现争议——有新的事实出现,申请才有支点。排非与羁押必要性审查之间也有联动:关键证据被排除后,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减少,同步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转机出现的概率更高。
家属能做的分两层:一是在律师的评估下,协助创造插得上手的新情况;二是提前准备证明材料——退赃退赔凭证、谅解书、社区表现证明、病历资料等,及时提供给律师。
三、不起诉:案件能不能止步检察院
通常所说的不起诉,包括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
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不起诉;经过补充侦查,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也应当不起诉;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可以不起诉。
三类不起诉的争取方向不同。
争取法定不起诉,要说明行为为什么不构成犯罪;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要指出缺少什么证据,哪些矛盾无法排除,关键证据被排除后为什么达不到起诉标准;争取酌定不起诉,则要围绕犯罪情节、当事人作用、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和赔偿谅解展开。
不起诉不是提交一份申请就能争取到的。真正重要的是,把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原因落实到具体事实和证据中。
四、罪名变更:以什么罪名进入法院
不起诉走不通,接下来要解决的是:以什么罪名起诉。移送审查起诉的罪名未必是最终起诉罪名。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如认定移送罪名不当,可以变更起诉罪名——可能是重罪减为轻罪,也可能反向加重。
重罪减为轻罪,常见于帮信罪与掩隐罪之间的竞合、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的区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与故意杀人未遂之间的界限。律师应当围绕构成要件逐一比对,指出移送罪名在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涉案金额认定等方面存在的证据不足或法律适用错误。书面法律意见应当逐条论证,落到具体证据和事实上,不空谈“定性不当”。
防范罪名被加重同样重要。笔者在办案中见过移送时认定为轻罪、审查起诉阶段被调整为重罪的情形。律师在这一阶段应当保持警惕,及时了解检察官对案件的定性倾向,如有不利倾向,尽早提交辩护意见,阻断加重路径。
五、量刑博弈:争取更合理的量刑结果
罪名确定之后,量刑问题随之而来。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法院有重要影响,审查起诉阶段是争取宽缓量刑的关键窗口。
认罪认罚案件,律师在对抗框架内协商——先全面梳理自首、立功、从犯、退赃退赔、谅解等量刑情节,逐项核对,主动提出应当认定的从宽情节;再围绕情节认定和量刑规范,提出有依据的量刑方案,与检察官实质协商;量刑建议过高的,守住底线,不签具结书,保留审判阶段辩护空间。
不认罪认罚的案件,协商基础不存在,但律师仍应主动向检察院提出量刑意见,指出遗漏的从轻、减轻情节,论证量刑建议应当从宽的依据,为审判阶段量刑辩护做好铺垫。无论认罪与否,律师都不应放弃就量刑问题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