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在将案件“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必须把这个程序节点通知已经委托的辩护律师。

实务中,辩护律师为确保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后,能第一时间知道,并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一般是采取两头盯的策略:一头向公安机关询问案件的报捕计划;另一头联系检察院案管部门,询问公安机关是否已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以确保案件进入审查逮捕阶段后,能够第一时间向检察院提出辩方意见,争取不予批准逮捕。

案件一旦进入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律师有明确参与权。《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

法律赋予了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提出意见并要求检察院听取的权利,却没有同步设置案件进入审查逮捕后通知律师的启动机制。这种制度上的错位,是如何产生的?

我国的审查逮捕制度原来并不是按照“诉讼化”思路建立的,律师参与是后来逐步嵌进去的。1996年刑诉法下,侦查阶段的律师尚不是刑诉法意义上的辩护人,审查批准逮捕程序主要体现为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审查的程序结构,并没有设置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的法定机制。直到2012年刑诉法修改,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托辩护人,同时首次明确规定,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其意见。

问题在于,2012年修法增加了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的参与权,却没有同步建立与之配套的程序告知机制。法律要求‘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但律师如果不知道公安何时提请批准逮捕,也就可能不知道何时提出这一要求。于是,一项法定参与权能否实际行使,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律师能否通过自行查询及时获知案件节点。

综上,如果你问笔者,公安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是否应该通知辩护律师?

我觉得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