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背后,其实藏着一个更根本的疑问:办案机关本来就应该依法查明事实、公正处理案件,为什么还需要律师?
从理论上讲,如果办案人员每次都能掌握全部事实,对每一份证据都判断准确,并且始终作出完全正确、公正的决定,那么律师的很多审查和纠错工作确实就没那么必要了。
但现实是,没有人能掌握案件的全部事实,也没有人能保证自己的判断永远不出错。刑事案件的信息是一点一点拼凑出来的,侦查阶段形成的材料可能不完整,不同证据之间也可能互相矛盾。即便办案人员认真负责、力求公正,他们也只能基于当时手头掌握的材料作出判断,而这些判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信息范围、工作经验和既有认知的影响。
刑事诉讼中之所以设立辩护制度,不是预设办案机关会犯错,而是让任何一起案件,都不至于只有指控这一种声音。律师的存在,就是为了防止案件只按办案机关的一种解释往下走,让当事人的辩解、有利事实和证据,通过制度渠道进入办案机关的视野,成为必须被审查的一部分。
具体来说,刑事律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看清案件,打破信息隔绝
刑事案件发生后,家属面对的第一件事就是信息隔绝——人被带走,不知道他在里面说了什么、办案机关掌握什么、案子走到了哪一步。当事人自己也可能不懂程序,不清楚某些陈述会带来什么后果,不知道哪些情况在法律上才有意义。
律师介入后,第一步是通过会见了解案件的大致经过、讯问情况和当事人的陈述,同时向他解释所处的程序阶段。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还能通过阅卷看到办案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律师能做的,是通过一次次会见与阅卷,逐步还原案件——当事人承认了什么、否认了什么,现有证据能证明到什么程度,还有哪些空白。看清这些,辩护才有基础。
二、检查指控是否真的成立
办案机关收集证据、形成指控,不等于指控就天然正确。律师需要核查:口供和客观证据能不能对得上?聊天记录、资金流水、鉴定意见这些,到底能不能证明指控的事实?犯罪数额算得准不准?共同犯罪里,各人的地位和作用有没有被区分清楚?
这些核查往往会引出新的追问。有些当事人反复跟律师说“我不是故意的”“我就是帮了个忙”,这些生活化的表达未必能直接成为有效辩解。律师得接着往下挖:他当时知道什么、不知道什么?具体实施了哪些行为?有没有从中获利?现有证据,到底能不能证明他主观上明知、客观上参与了?
律师要做的,就是把当事人那些笼统的说法,拆成一个个可以核实的事实问题、可以检验的证据问题、可以争辩的法律问题。
同时,辩护不能只盯着卷宗里已有的材料。对当事人有利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工作材料、病历资料、赔偿谅解材料,以及能证明他参与程度和实际作用的细节,都可能影响案件走向。律师不仅要检查指控存在什么问题,也要主动去寻找和整理有利的材料。
三、影响案件的走向和处理结果
律师不能替办案机关做决定,但这不意味着只能等结果。刑事案件里,要不要逮捕、要不要继续关押、要不要起诉、定什么罪名、数额怎么算、量刑建议怎么提,这些问题都会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不同阶段陆续形成判断。律师要做的,就是在相关判断作出之前,把辩护意见递上去。
具体来说:侦查阶段围绕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和案件事实提意见;审查起诉阶段就证据、罪名、数额、主从犯认定和量刑问题与检察机关沟通;审判阶段通过质证和辩论,要求法庭审查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
时机很关键。同一个问题,在批捕前、起诉前提出,与等到开庭时才第一次提出,效果可能完全不同。重要的争议应该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即使相关意见在某一阶段没有被采纳,已经提出的异议和提交的材料,也可能成为后续审查、上诉甚至申诉的基础。律师不能保证意见一定被接受,但可以避免案件在没有经过有效检验的情况下,顺着最初的判断一路走到头。
四、让当事人在看清利弊之后再作选择
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和家属要面对一连串的选择:是否认罪认罚,是否退赃退赔,有被害人的案件中是否赔偿并争取谅解,是否接受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决以后是否上诉。每一个选择,都可能影响案件的走向和最终结果。
律师不能替当事人做决定,但应当帮他看清:现在的证据状况是什么,每种选择可能带来什么利益,可能承担什么风险。
家属也可能因为焦虑做错事。比如盲目托关系,轻信“内部消息”,擅自联系同案人员或证人,要求别人统一说法,甚至删除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这些行为不仅未必能帮到当事人,还可能制造新的风险。律师在这个阶段要做的,就是把这些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讲清楚,告诉家属哪些事情能做、哪些事情不能做,避免因为一时慌乱给案件增加新的麻烦。
有时,律师会建议当事人坚持辩解;有时,则会建议他正视现有证据,通过退赃退赔、认罪认罚,在量刑上争取更有利的处理。最终怎么选,是当事人自己的决定。律师能做的,是帮助当事人权衡利弊,在尽可能了解事实和后果之后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