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文规定,退赃退赔,最多可以减少基准刑30%。同时,它也是申请取保候审、争取缓刑的重要考量因素。因退赃和退赔涉及的情形不同,笔者分两篇讲,本文只讲退赔。

进入正题前,因为不少家属容易混淆这两个概念,笔者先厘清【退赔】和【积极赔偿经济损失】这两个概念。

退赔:退赔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情形不止一种,本文只讨论一种较为常见、也容易被家属遇到的情形,即原物客观上已无法退还,因此以价值补偿替代。如盗窃的名画已损毁,按照鉴定价值赔偿被害人金钱叫退赔。

积极赔偿经济损失:针对的是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与有无违法所得无关,目的是弥补损失、争取谅解。如故意伤害他人造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需另行赔偿。

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典型的人身伤害案件中,不存在退赃退赔,只有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实践中,根据所涉罪名和犯罪情节的不同,一个案件可能既有违法所得需要退,又有实际损失需要赔,也可能只有其中一种,或两种都没有。因二者性质不同,在量刑上无法简单比较谁更从宽。

概念厘清之后,以下按决策价值由高到低,逐一拆解退赔的三大核心问题。

一、什么时候退赔?

退赔的最佳时机同样是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后,违法所得数额、原物是否已损毁或灭失、鉴定价值是否合理等关键事实都已明朗,退赔金额可以精准确定。此时将退赔嵌入认罪认罚程序,能直接体现“认罚”态度,为争取不起诉或缓刑创造有利条件。

与退赃不同,退赔涉及价值鉴定,数额在侦查阶段往往尚未确定,应更加审慎。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可以考虑侦查阶段退赔:案情简单、金额明确、当事人认罪,且退赔金额不会导致量刑升档的轻罪案件,例如超市盗窃的商品已拆封,原物无法返还。

审判阶段退赔,仍有意义但空间收窄——案件已进入最后关口,从宽余地已明显缩小,但退赔依然是法官量刑时会纳入考量的有利情节。

二、退赔应该退多少?

退赔的本质,是原物返还不能后的价值补偿。因此,退多少不看被害人报的数,也不看嫌疑人自己估的数,而是看原物的客观价值,实务中通常以鉴定结论为准。

退赔前应先确认原物是否已被办案机关查封、扣押或追缴。如果原物尚在且权属清晰,应当优先追缴原物,退赔义务即告消灭。共同犯罪中,退赔金额一般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违法所得计算(注:共同犯罪退赔责任模式在实务中存在不同做法,部分法院可能按连带责任处理,具体情况需结合案件性质、主从犯地位等因素综合判断),而非对全案总额承担连带责任。务必与律师核对证据,避免盲目按涉案总额退赔。

超额退赔同样存在风险——资金来源不明可能触发办案机关不必要的审查,也可能被办案机关视为对更大涉案金额的默认,进而导致量刑基准被抬高。退赔追求的是精准填补,而非以数额表达诚意。

三、退赔怎么操作?

当事人已取保候审的,原则上应由本人亲自办理。处于羁押状态的,家属可代为退赔:经犯罪嫌疑人授权的,代办人在清单上注明“受委托”;家属未经授权主动代赔的,注明“主动代为退赔”。

退赔款项的交付,实务中主要有两种方式:通过办案机关进行的,将款项汇入办案单位指定账户,汇款后索要加盖公章的收款凭证;直接向被害人交付的,当场取得被害人出具的收据并提交办案机关附卷。无论选择哪种方式,转款时在银行凭证上备注案号及“退赔”字样,保留完整的书面和电子凭证,授权委托书副本注意留存。核心原则只有一个——退赔过程必须有书面记录进入案卷,否则法院可能因无法核实而不予认定。

四、退赔前容易忽略的几个问题

第一,退赔不等于认罪,但操作不当会变成认罪。案件事实存在重大争议、存在无罪辩护空间时,未与律师充分沟通就匆忙退赔,极可能让办案人员形成当事人已认罪的内心确信,直接压缩后续辩护空间。

第二,有能力退赔而拒不退赔,后果比想象中严重。退赔不仅是争取从宽的重要情节,更是法定义务。有退赔能力却隐匿、转移财产、拒不退赔,不仅无法认定“认罚”,还可能被直接加重处罚,甚至影响减刑、假释。

第三,退赔效果受罪名影响。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犯罪等特定类型犯罪,退赔的从宽幅度会被从严掌握。但即便如此,积极退赔仍然是量刑时必须考量的有利情节,只是不能期待与经济犯罪同等的减让幅度。